朱镕基的法律意识
【生老病死的肉体】 于 05/30/01 11:03:51 加贴在 闪亮的日子 :
据明报30日王友金文章指出,当国务院总理朱镕基谈及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昌星的引渡问题时表示,赖昌星「死三次」也不够,同意不判其死刑已经最大让步了。从这一句话当中,可以看出他的法律意识相当薄弱,深深带人治的烙印,和他的总理身分不相称。五月廿一日,正在曼谷访问的国务院总理朱镕基,在记者问及潜逃加拿大、厦门远华走私案首脑赖昌星的引渡问题时,说了以下一段话﹕
「我们已经作妥协了,就是说不判处他死刑,引渡他回来后。然而他应该死三次,还不够。现在,我同意不判处死刑,这已是最大的让步、最大的让步了。」
作为一个研究法律工作者,看到朱镕基以一国总理的身分发表这番谈话,深感惊怖。笔者十分钦佩朱总理的清正魄力,其政绩也昭昭可鉴。遗憾的是,从这一句话当中,可以看出他的法律意识相当薄弱,深深带人治的烙印,和他的总理身分不相称。
文章说,民主国家的立法、司法和行政三权是互相独立的,一向被称为「三权分立」的民主政制。中国虽然在中共的统治下实行人民民主专政,但近年来由于改革开放,计划经济转轨为市场经济,正千方百计引进和借鉴西方有益的经济和政治机制,以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。
因此,在宪法中也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,主管立法工作﹔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,负责审判工作﹔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,负责全国行政工作。基本上说,这也是逐渐朝三权互相配合、互相制约的方向发展。
所以说,全国的审判工作,即定谁违法、谁犯罪,应该受到何种罚则,从刑事处分,至无期徒刑到死刑,完全归法院所管辖,其它机关和人员不能越俎代庖。新刑法通过后,已确立了资本主义的「无罪推定」原则,即任何人未经法院审判判、不能宣布有罪,只能推定其无罪,即使逃亡在外的赖昌星,未经中国法院审判定罪之前,也不能称他是「罪犯」。
文章说,宪法又规定,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,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,不受行政机关、社会体和个人的干涉。据此说明,国务院虽是全国最高的行政机关,但它不能干涉法院的审判工作。具体来说,只有法院才能定一个人有罪或无罪、违法或守法,若是犯法、该判多重罚则,不犯法应立即释放。这方面,那怕是位高权重的总理,也没有置喙之余地。
文章最后说,赖昌星虽然是犯罪嫌疑人,但未经人民法院审判,他还是「无罪」。赖昌星有罪无罪,朱总理无权定,更无权定「他应该死三次」,或不判处他死刑。朱总理这样应该是「越权」。当然,我们并不认为朱总理故意越权,知法犯法,而这只是朱总理法制意识不强的一种自然的流露,不知者不罪。看来,中国各个机关还得多请教法律专家,多讲一点法律课程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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